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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的意义与重塑

创建时间:2013-12-03 16:0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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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山东考察时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一个人的优秀品质,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能够得以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精髓所在。国人长期以来受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形成了恪守承诺、相互信任的良好品德。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活动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各种失信行为频繁曝光,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201310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强调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深刻理解社会诚信的重要性,探寻重塑和保持社会诚信的途径,是现阶段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社会诚信不论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石。随着我国个人诚信档案系统的逐渐完善,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愈加离不开诚信二字。特别是最近全国个人诚信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完善,通过为个人建立社会诚信档案,记录个人在社会上的诚信、文明行为表现,帮助企业更全面、更精准地判断员工的诚信度和品德素质的高低,以此降低企业招人、用人的风险。同时,对于员工个人而言,不良的诚信记录,势必会给其带来更为昂贵的择业成本。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兴旺的不竭动力。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信誉或信任。在经济体中,只有具备信任的基础,资本才可以有序有效流动。同时,现代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信贷资金,有信才会有贷,试想,若市场经济参与者不讲诚信,借债不还,经济活动将无法开展,更不要谈繁荣兴旺了。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当下,农地的征占、城镇住宅的拆迁、农民工市民化等问题的解决无一不是以社会诚信为基础的,这既要求国家守信使百姓能够安心,又要求百姓守信使各项改革措施能够得到配合落实。可以说,社会诚信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兴旺的不竭动力,是推动城镇现代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诚信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诚信是每一个小家乃至社会这个大家团结稳定的根本所在,更是社会主流价值观鼓励和倡导的正确选择。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道德沦丧、诚信缺失、人性冷漠等问题的关注和探讨,六旬老人陈桂华捡瓶子还万元债务的事件则感动了无数网友。我们应当树立这样的认识:诚实守信依旧是社会的主旋律,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能以别人的过错来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只有人人坚持诚实守信,才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促进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正能量

  那么,如何重塑和保持社会诚信呢?

  鼓励诚实守信、宽人律己的优良品德。诚信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在做人做事的经历中慢慢去领悟,让其逐渐化为自己为人处世的习惯,形成行为自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与诚信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应该时常进行自我审视,在待人处事过程中,时时提醒自己要讲信用、守规矩,要以诚为本。要将这种品德融入到社会教育的过程中,通过树立模范典型的方式鼓励人们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培养人们恪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优良品德,促使诚实守信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

  倡导开诚布公、友好和睦的社会风气。为人以诚,待人以信,不仅是个人的内在品质和精神要求,也应该是社会的规范。当前,诚信已经是社会生活对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条件。社会舆论的正确指引,主流媒体的大力关注,网络监控、微信传播等层出不穷的创新方式,能够及时快速地披露、制止背信弃义、弄虚作假之举,给重塑社会诚信提供了正能量。同时,现代传媒技术也为倡导社会诚信、友好和睦的社会风气提供了捷径,通过媒体树标杆、网络选典范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营造克己奉公、恪守承诺的文化氛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之中,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可以背弃商业道德、忽视经济伦理、违背诚信原则的理由。相反,我们更应努力塑造完备的从业规范。对企业而言,要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首先必须塑造良好的诚信文化,它体现了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的内在性基本价值观,也是企业开展一切商业活动的基础和保证;对于社会而言,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利于形成团结民众、友好和谐、相互认同、互帮互助的社会关系。通过广泛宣传、舆论引导等方式将诚信植根于民心,使得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团体都能够自觉地把讲诚信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处事的态度和价值观。

强化违法必究、惩罚必严的约束机制。一直以来,诚信被划为道德的范畴,并没有完善的专门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对失信行为惩处力度的不到位,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失信行为屡禁不止。有鉴于此,应完善惩治失信行为的相关立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强严格执法,威慑失信行为。要用法治的手段治理社会诚信的缺失,强调明规则、定底线。例如,对于多次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而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促使其不敢失信、不愿失信。

(杜  赵诗月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13YJC630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